第196章 要看著作权在不在自己手里

    第196章 要看著作权在不在自己手里 (第1/3页)

    只听九条玲正继续辩道。

    “自己抄自己的书合不合法,要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是著作权在作者自己手里,那便是合法的。但眼下这个案子的情况,由于涉嫌抄袭的《盾黑》,其著作权属于雇主虎仓大介,而不在代写枪手田所俊哉的手中,因此,哪怕田所俊哉是自己抄自己的作品,其行为一样构成侵权罪!”

    说完之后,九条玲正长舒了口气,目光看向古美门,脸上渐渐恢复笑容。

    古美门挑了挑眉。

    不愧是九条玲子的表哥,这方面反应倒是挺迅速。

    这个案子目前有些绕,九条玲正这段话的意思比较复杂。

    一般人可能听不懂。

    这里用简短的话,再把案子的整个具体经过梳理一下——

    被告虎仓大介雇枪手田所俊哉写了一本书,这本书涉嫌抄袭另一部,这个时候,那部的冠名作者来告虎仓大介了,经过查证,却发现两部都是枪手田所俊哉写的。

    那么,如果只按照目前案子展现出来的情况,侵权罪是否成立?

    答案是成立。

    因为枪手写的作品,著作权在雇主手里,所以这本书哪怕是枪手代写的,实际上依然算看作是虎仓本人写的。

    所以,表面看上去是枪手自己抄自己,实际上是虎仓侵犯了枪手另一本书的著作权。

    著作权在谁的手中,谁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涉及到著作权法都是这样的,放到其他文学创作领域也一样。

    比如说,你画了一幅画,你把这幅画的著作权卖给了某个人,之后你就不能再以盈利为目的,再去画同样的画了,否则就是侵权行为,哪怕你是画的原作者。

    同样,你写个,你和某个站签订了合同,合同里表明你要把著作权让给该站。那么,如果你今后和该网站闹翻了,又跑去其他网站写,写出来的东西和你原来那部非常相似——

    不好意思,你侵权了。如果原来那个网站告你,你反而会败诉。甚至如果你把署名权都让给了那个网站,你到新的网站写书,你还不能用原来那个笔名。

    这就是古美门以前说过的“原作者反被告抄袭”的情况。

    当然,法律是法律,现实中除非双方撕破脸皮,不然一般都不会做这么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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