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没错,我就是贪官!

    第十七章 没错,我就是贪官! (第2/3页)

规定‘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为定。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仗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版籍者,罪同’。”

    “你是想说我触犯这一条了对吧?”

    “当然!”朱元璋点点头。

    “那我想请问,商籍可在这‘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当中?”欧阳伦问道。

    “额...”朱元璋神色一僵,摇摇头,“不在。”

    “既然不在,那这条自然不适用于我,那便无罪。”欧阳伦淡淡道。

    奸诈!

    朱元璋内心对欧阳伦的评价多了两字。

    皇帝永不认输。

    “世人皆知商贾之子不能参与科考,你却为他们变换户籍,亦是大罪!”朱元璋沉声道。

    “商籍不过是民间统称,并没有明文规定,我这样做也只过是将他们异地寄籍或者附籍而已,何来变换户籍的罪?”欧阳伦从容道。

    异地寄籍、附籍?!!

    异地寄籍和附籍都是一种改变户籍的手段,专门为处理流民、商籍、无籍者等问题。

    (元明之间,明代的户籍制度承袭了元代的诸色户计和合户制度,形成了比较复杂的户籍管理体系。

    明初时期,对元代的户籍进行了裁汰和改革,将儒、医、站等户的民籍化,并逐渐将诸色户计演变为军、民、匠、灶四籍的户籍体制。

    明代中央政府在附籍寄籍政策上存在反复性。附籍寄籍政策的推行和反悔背离了明代中央政府的整体政策思路。这种反复性的原因主要有社会、经济环境的变迁,以及中央政府内部分歧。

    附籍寄籍政策的实施存在地区差异性,有的地区不可以附籍,而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强制附籍的现象。

    从流民、商籍的角度出发,流民、商籍附籍夹杂着个人的主观诉求,附籍当地成为国家的编户之民,才能保障已获得的经济利益不受侵犯,也只有成为编民,获得户籍,才能参加科举考试,最终实现社会阶层的流动。)

    “另外我记得不错的话,《大明律》也只规定‘娼、优、隶、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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