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五七章 裁决
第六五七章 裁决 (第2/3页)
代表脸色灰败。
法官继续,语气变得更加分析性和决定性:“第二,关于技术比对与专利有效性。本院对比上述D-127号证据所披露的技术方案,与原告方专利US 6,xxx,xxx(下称‘123专利’)、US 6,xxx,xxx(下称‘456专利’)之权利要求1至4(均为双方争议核心)所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
他稍微停顿,仿佛在给法庭时间消化接下来的关键论断。
“经详细比对本院在马克曼听证会上已做出解释的权利要求范围,并结合双方专家证言,本院认为:D-127证据中明确描述的(1)模块化微内核架构、(2)基于异步消息的进程间通信机制、(3)独立服务模块设计、(4)基于能力(Capability)模型的资源访问控制思想,**整体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针对移动设备操作系统的底层架构模型。** 该模型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预期达到的技术效果,与‘123专利’及‘456专利’权利要求1-4所界定的技术方案,在**实质内容上高度一致,差异仅在于具体术语表述和某些非核心的实现细节层面。** ”
他的措辞严谨而客观,却字字如钉。
“鉴于D-127证据的公开日期(1998年6月)**早于** ‘123专利’与‘456专利’的最早有效申请日期(分别为2001年8月和2002年1月),且其披露的技术内容足以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实现其技术方案,因此,**该证据构成了足以破坏上述专利权利要求新颖性(Novelty)的现有技术。** ”
“新颖性”这个专利法中最核心的授权要件被直接否定。
最终裁决如同最终宣判:“基于以上认定,**本院判决:原告Titan Tech LLC所拥有的US 6,xxx,xxx (‘123专利’) 之权利要求1、2、3、4,以及US 6,xxx,xxx (‘456专利’) 之权利要求1、2、3、4,因缺乏专利法所要求的新颖性,故属无效(Invalid)。** 原告基于上述无效权利要求所提起的全部侵权主张,失去权利基础。”
“第三,关于诉讼请求与费用。鉴于原告据以起诉的核心专利权利要求已被判定无效,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包括但不限于禁令救济(Injunctive Relief)及损害赔偿(Damages),均**予以驳回(Di**issed with Prejudice)。** ”
“驳回”一词,为这场狙击画上了法律上的**。
“同时,基于本案审理情况,本院认为原告方在明知或应知其专利存在重大有效性瑕疵的情况下,仍提起并维持此等规模之诉讼,在一定程度上滥用了司法程序。因此,**判令原告Titan Tech LLC承担被告星瀚互联公司因本次诉讼所支出的合理律师费用及其他诉讼成本的一部分,具体金额由双方在十日内协商,协商不成由本院核定。** ”
这不仅驳回了对方所有请求,还判令对方承担己方部分费用,这在此类专利诉讼中是相对少见且具有惩戒意味的判决,堪称一场从法律到气势上的**干净利落的完胜**。
法官宣读完最后部分,敲下法槌:“本判决为即日生效之判决。休庭。”
声音落下,法庭内出现了刹那的绝对寂静,仿佛所有人都在消化这信息量巨大且结果分明的裁决。
紧接着,被告席区域爆发出一阵压抑已久的、低低的欢呼和如释重负的叹息,罗伯特与詹姆斯用力握了握手,江岚脸上露出了数月来第一个真正舒展的笑容。
而原告席那边,则是一片惨淡。
马库斯·韦斯顿面色铁青,快速整理着文件,不愿在多停留一秒;那几位资方代表有人摇头,有人低声咒骂,有人面无表情地起身,眼神阴鸷地看了一眼对面庆祝的被告团队,迅速离席而去,背影显得有些仓惶。
旁听席上响起了嗡嗡的议论声,记者们快速地记录着,观察员们交换着意味深长的眼神。
沈墨华在法官判决“采纳证据”时,身体几不可察地微微前倾了一些;当听到“缺乏新颖性”、“无效”等关键词时,他搭在腿上的右手,指尖轻轻蜷缩了一下,又迅速放开;直到最后“全部驳回”、“承担费用”的判决落地,他才缓缓地、几不可察地吐出了一口绵长而深沉的的气息,仿佛将数月来积压在胸口的某种沉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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