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1章 里外不是人

    第601章 里外不是人 (第2/3页)

,双方就给付多少钱的问题上还进行了商讨,可见上诉人勒索钱财的行为不具有急迫性。

    二、取得钱财的当场性

    取得钱财的当场性也是这两种犯罪行为的重要区别。在抢劫罪中,行为人的行为,突出一个‘抢’字,只能是当场取得钱财,而且抢得的钱财数量具有随机性,有可能是一元两元,也可能是一百或者两百。

    而在敲诈勒索罪的过程中,行为人一般是在事后取得钱财,勒索行为与钱财的取得往往有一定的时间上的间隔,而且在实施勒索行为前,行为人会对勒索的钱财数量有一定的预估。

    本案中,上诉人并未当场取得钱财,而且就勒索的钱财数额,双方进行了协商,可见上诉人不具有抢的意图。

    综上,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上诉人有悔罪表现,辩护人建议法院改判上诉人缓刑。完毕。”方轶道。

    “现在由检察员进行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钱财,构成抢劫罪。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检察员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主要发表以下观点:

    本案中,上诉人跟踪尾随并闯入其妻与被害人在酒店所开的房间,目睹其妻与被害人在一起,随后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殴打。

    在上诉人的暴力威逼下,被害人被迫同意向上诉人支付十万元补偿款。上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完毕。”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辩护人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闯入酒店房间后,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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